产品介绍: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支持企(事)业单位恢复及其他经济组织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所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对象:汶川大地震及次生灾害中受灾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用途:用于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贷款条件:除应具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中小企业“跨越通”信贷业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汶川大地震及次生灾害中受灾;
(二)申请人的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
(三)原有贷款已订立还款计划并落实还款来源;
(四)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五)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⒈政府承诺对其恢复生产经营贷款贴息;
⒉国家对其恢复生产给予减免税等扶持政策。
提供资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除要求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小企业“跨越通”信贷业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
(一)受灾情况证明资料;
(二)政府给予申请人恢复生产扶持资金的证明材料;
(三)自有流动资金(包括政府支持其恢复生产的扶持资金)证明资料;
(四)对原有存量贷款的书面还款计划和还款来源证明材料;
(五)符合本条第(五)款条件的,还需提供:
⒈政府承诺对其恢复生产经营贷款贴息的证明文件;
⒉国家对其恢复生产给予减免税等扶持政策的证明文件。
贷款金额:控制在统一授信额度之内,超过统一授信额度的,在落实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授信额度。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抗震救灾专项再贷款期限,具体需结合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来源等确定。且展期期限不超过人民银行抗震救灾专项再贷款展期期限。
贷款利率:在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至20%,且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区间。
贷款方式:
(一)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二)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组合担保方式:
⒈用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财产作抵押;
⒉用定期存款、应收账款等权利或动产作质押;
⒊由政策性担保公司、会员制担保公司以及其他保证人作保证担保。
会计核算:在1245“抗震救灾专项贷款”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立124504“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经营贷款”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向企(事)业单位发放的用于其恢复生产经营的贷款。
贷款流程: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小企业“跨越通”信贷业务规定的程序办理,其评级、授信、用信的调查、审查、审批可一并进行。